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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13.07.22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保經代公司)對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自然人之險種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有所依循,並保障客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五、為利遠距投保業務之 進行,保經代公司執行招攬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招攬人員)得先與客戶確認投保意願,並依其需求準備下列文件:
  (一)要保書及相關要保文件。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同意書(如辦理本業務有將影音檔案暫存於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者,應於同意書告知)。
  (三)行動投保確認同意書(但非採用行動投保者,不在此限)。
  (四)遠距投保聲明及同意書。
  (五)轉帳或信用卡授權書。
       招攬人員透過第二點之方式以網路視訊軟體、行動裝置與客戶連結後,錄製影音過程中,招攬人員與客戶需同時出現在視訊畫面上;業務員應出示登錄證、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並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經保經代公司授權招攬或辦理相關服務,以及向客戶確認同意辦理遠距投保。
九、保經代公司應要求所任用招攬人員就前四點之資料確認其完整性,確認後之資料應由保險公司核保人員或指定非招攬單位之行政人員或主管進行影音檢視及覆核,確認客戶辦理投保之真意。但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由銀行指定非招攬單位之行政人員或主管進行影音檢視及覆核。
       前項影音檢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錄有身分資料(正面臉部影像、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
  (二)錄有客戶同意之影音。
  (三)錄有客戶逐一親自簽名或以生物辨識方式行使同意意思表示之影音。
十一、第二點所定資訊安全原則,保經代公司對於辦理本業務相關影音檔案應有安全防護機制,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安全,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至少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並應確保客戶個人資料被妥善保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且被安全傳送與妥適保存。
   (二)完成投保服務後,招攬人員應立即將相關影音檔案以加密傳輸方式直接上傳至保險公司或銀行內部伺服器或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不得儲存於招攬人員行動裝置。但因連線問題無法即時回傳時,影音檔案應加密暫存於行動裝置至多二小時,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存出,逾時將自動刪除或封鎖,以確保資訊安全。
   (三)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確保錄製之影音及要保文件等相關檔案被妥善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終止、期滿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十二、客戶在進行本業務前,保經代公司應清楚告知客戶進行時之操作環境、步驟與於視訊期間可能發生之問題(如網路中斷)及將採行之調整措施,並提醒客戶視訊時,應確保網路環境之安全(如勿使用公共Wi-Fi、公用電腦或在公共場所投保等)。
保經代公司應對所任用招攬人員施以辦理本業務之完整教育訓練,確保其從事本業務前,均已充分瞭解本業務之操作方式、應注意之資安風險,並能協助客戶於安全之環境中操作。
十五、保經代公司應遵循保 險公司所定之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作業規範辦理本業務,並檢核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有關文件之正確性
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將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之文件及影音資料,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傳輸予保險公司。
保經代公司應確保其招攬人員遵循本注意事項,並負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