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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4.10. 金管證交字第11301329321號公告
公發布日(Date) 113.04.10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4.10. 金管證交字第11301329321號公告
日  期:113.04.10

要  旨: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受理取得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
          告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實施
出  處:行政院公報

主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取得上櫃公
      司或興櫃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
      月10日實施。
依據: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報公告對象: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所定之取得人。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取得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
    案件。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公告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取得人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00號15樓,電話:(02)2369–9555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