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4.10. 金管證交字第1130132932號公告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3.04.10 |
法規內文(Content): |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4.10. 金管證交字第1130132932號公告
日 期:113.04.10
要 旨: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
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
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
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5月10日實施
出 處:行政院公報
主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
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
報公告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實施。
依據: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報公告對象: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所定之取得人。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公告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取得人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
義路5段7號9樓,電話:(02)8101–3101。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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