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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3.08. 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號令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3.03.08 |
法規內文(Content): |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3.08. 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號令
日 期:113.03.08
要 旨: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
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
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
報辦法」規定,自113年5月10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
,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
金管證交字第一0八0三六0五0九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
止。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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