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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12.29 |
法規內文(Content): |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9.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令
日 期:112.12.29
要 旨: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
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
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0八0三一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廢止。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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