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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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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0.06.29
法規內文(Content)

1.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531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92號令發布定自1
  01年7月1日施行



第一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
  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證券期貨局(以下
  簡稱本局)。

第二條(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監督及管理。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三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四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編制表之訂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