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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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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Date) 112.12.29
法規內文(Content) 第六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資金運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綜合損益表。
四、權益變動表。
五、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六、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
七、放款總額。
八、逾期放款。
九、逾期放款比率。
十、備抵呆帳金額。
十一、備抵呆帳覆蓋率。
十二、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十三、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
十四、現金流量表。
十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十六、資產之評估。
十七、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其項目及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八、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前項各款財務資料應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其更新期限,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八款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更新及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第七條 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以自留保費收入占全體財產保險業當年度自留總保費收入之比率計算。
二、各險別保費收入、自留保費、自留比率、保險賠款、自留賠款。
三、各險別分出再保業務概況:包含再保費支出、再保佣金收入、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四、各險別準備金:責任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
五、各險別預期損失率。
六、各險別實際損失率。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案件(含理賠及非理賠申請評議件)之申請評議率及平均處理天數。
八、理賠訴訟件數及其對申請理賠件數之比率。
九、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第七款事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更新。
第十三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