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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12.29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三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項目如下:
一、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利息收入、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營業成本及其他營業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評價項目。
二、現金及約當現金、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其他應收款、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項目。
三、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特別準備、其他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債項目。
第四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相關會計帳務作業應遵行之會計分錄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各種保險服務費用區分為直接費用及共同費用分攤。
直接費用係指專屬經營本保險所發生可直接歸屬之費用;無法直接歸屬於本保險之費用而需與其他保險共同分攤者稱為共同費用。
保險人應將共同費用分攤方式納入內部管理系統並作成紀錄,於編列報表時,確實計算本保險之共同費用。
前項分攤方式應符合一致性原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分攤方式。
本保險推廣費用、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查詢服務費用及資訊傳輸費用四項,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分別以下列明細項目及應付費用入帳,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一、推廣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廣告費-強制險推廣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二、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研究發展費-強制險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三、查詢服務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查詢服務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四、資訊傳輸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資訊傳輸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第七條 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之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保險服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銷之。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保險服務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四、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處理費用,函送特別補償基金。
第十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所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所載之所有資產。
第十一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攤銷後成本、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者外,應帳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並按公允價值衡量後之金額填報。但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及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資金,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資金,指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及待結轉款項。
第十二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業務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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