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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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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本會檢查金融機構所提檢查意見,受檢機構提報董(理)事會之方式及稽核單位之覆查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Date) 108.02.15
法規內文(Content) 發文字號:金管檢控字第1080602035號函

主 旨:有關本會檢查金融機構所提檢查意見,受檢機構提報董(理)事會之方式及稽核單位之覆查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各金融業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
二、按本會辦理金融檢查,對於涉及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違失情節嚴重之重大檢查意見,均請受檢機構專案提報董(理)事會,並依本會所訂期限函報「檢查意見改善情形報告(表 A)」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惟近期本會金融檢查發現受檢機構對於本會檢查所提重大檢查意見,提報董(理)事會之作業方式有欠妥適,未能發揮董(理)事會確實督導缺失改善之功能。
三、基於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負有最終責任,為使董(理)事會確實重視檢查意見之改善情形,請各金融機構對於本會所提重大檢查意見(表 A)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每次函覆本會之重大檢查意見(表 A)均應提報董(理)事會,不得以提報其他管理階層核准或常務董事會之方式替代。
(二)應以討論案方式專案提報董(理)事會,不得以報告案或併入其他討論案提報;董(理)事會應就所擬改善措施之適足及有效性,進行充分討論。
(三)應參照「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規定,於會議召集七日前將議案通知各董(理)事,不得以臨時提案方式提出,俾利董(理)事有充分時間瞭解內容。
四、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辦理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之追蹤覆查作業,應依下列方式確實審核,以協助董(理)事會及管理階層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一)對檢查意見應切實辦理覆查,不得以其他查核項目替代,且覆查範圍除檢查意見之個案外,亦應就其他業務單位有無檢查意見所提類似情事,一併辦理覆查,確認改善措施之有效性。
(二)覆查方式應以實地抽樣查核辦理,並應留存稽核軌跡(如於工作底稿敘明抽樣客戶明細及留存相關查核底稿),不得僅依業務單位回覆改善措施即予結案。
(三)回覆本會之改善辦理情形,應確實審核業務單位改善措施,避免檢查意見經多次函報均未完成改善,不利檢查意見之及時導正。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