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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金融控股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3.03.06
法規內文(Content) 發布日期:民國103年3月6日
生效日期:民國104年1月1日

一、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稽核單位督導整體金控公司稽核業務之角色及功能,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項目(考核重點及加分項目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
(1)配合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子公司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2)調度稽核人力辦理查核,已建立控管機制,避免影響查核獨立性及有效性。
2.獨立性
(1)總稽核職位等同於副總經理職級,且稽核人員未有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2)內部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或內部稽核相關簽呈之陳核流程未有欠缺獨立性之情形。
3.內部陳報機制
內部稽核報告已交付監察人、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陳報董事會之稽核業務報告具完整性並涵蓋重大缺失事項。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規劃
(1)稽核計畫:定期與法令遵循、風險管理部門溝通,瞭解及建立母公司與子公司高風險業務及內控弱點之判斷點及參考資訊,據以訂定內部稽核查核項目、單位、人天及頻率之稽核計畫。
(2)行前規劃:檢查行前已針對受查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風險特性及內控事件分析,據以決定查核重點及方式。
2.查核範圍及深度
(1)查核規範:配合子公司業務特性訂定查核手冊、抽樣標準及缺失重要性分級,並將主管機關要求列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之事項列入查核項目且確實執行。
(2)金控與子公司稽核查核分工之適當性:金控與子公司稽核單位在查核對象及重點上已適度分工,並確保已對全體子公司辦理有效之查核。
3.報告揭露之完整性
(1)稽核報告:已訂定稽核報告作業程序,規範稽核軌跡之留存及提列缺失之認定標準,並將查核發現充分揭露於內部稽核報告。
(2)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專案查核或指示查核事項,已於限期內完成查核工作並函報。
(3)自行查核:確實督導、訓練各單位及子公司辦理內控自行查核。
(三)稽核管理
1.子公司之督導
(1)建立金控及子公司稽核管理及溝通機制,或訂定整體稽核目標督導子公司擬訂執行方案並完成目標。
(2)覈實辦理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成效考核,以及對子公司陳報之稽核計畫、重大缺失及改善情形予以審核並督導改善。
2.缺失追蹤
(1)內部稽核單位對內、外部查核缺失及內控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持續追蹤覆查,並將追蹤改善情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2)內部稽核單位對內、外部查核缺失及內控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之追蹤改善情形,已列為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3.通報機制
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已督導依法令規定之方式儘速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於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四)其他事項
1.內部稽核單位對重要營運活動之內部控制缺失,提供專業意見或強化措施經採納者。
2.對主管機關派員辦理金融業務檢查,能積極溝通並依限配合提供完整調閱資料。
(五)重大及期後事項
有前列考核項目以外或考核基準日以後發生之重大事項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三、考核方式及頻率
(一)以實地查核為主,另需參考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報事項之審核情形。
(二)原則上每二年對金控公司辦理一次考核。
(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成立內部稽核考核審查小組,就全體金控公司考核項目之標準及一致性,辦理審查及調整。
四、考核結果之處理
(一)邀集金控公司舉辦內部稽核座談會,宣達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為優良或有特殊稽核工作優良事蹟者,除適時予以表揚、請其分享經驗外,並得另請金控公司對內部稽核單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三)考核結果欠佳者,若內稽有關之檢查缺失仍有多項迄未改善,將約見董事長,請其督導確實改善並評估總稽核適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