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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公發布日(Date) 111.11.25
法規內文(Content)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微型電動二輪車部分)
保險期間 微型電動二輪車
一年期 563
二年期 971
三年期 1,358

說明:
一、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依法終止本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退還之未到期保險費計算方式如次:
(1)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當年度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應退還之保險費。
(2)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未經過年度之保險費全數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比照前述(1)之退費方式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投保本保險時,保險人將開始蒐集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紀錄等從人因素資料,俾為日後續保時,計算保險費之依據。
三、上表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合計一年期為203.53元、二年期為269.25元、三年期為320.00元,其中包含(一)保險人之業務費用一年期為200元、二年期為265元、三年期為315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1)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為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由保險公司網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本保險者至少應給予60元之保費優惠、投保二年期本保險者至少應給予80元之保費優惠、投保三年期本保險者至少應給予100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2)經核准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將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所節省之成本,於手續費範圍內酌予保費優惠,但不得高於保險人給予要保人之優惠。(二)健全本保險之費用一年期為3.53元、二年期為4.25元、三年期為5元。
四、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10%)與安定基金之提存率(0.2%),均以上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
五、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之保險費,其中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與一年期保險相同,其餘之保險費以一年期保險費於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其保險期間所占一年期間(365日)之比例計算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機車部分)
期間 普通重型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 小型輕型機車
一年整 658 711 424 424
未滿一年一個月 681 736 437 437
未滿一年二個月 726 785 463 463
未滿一年三個月 771 835 489 489
未滿一年四個月 816 884 515 515
未滿一年五個月 861 934 541 541
未滿一年六個月 906 983 566 566
未滿一年七個月 952 1,033 592 592
未滿一年八個月 997 1,083 618 618
未滿一年九個月 1,042 1,132 644 644
未滿一年十個月 1,087 1,182 670 670
未滿一年十一個月 1,132 1,231 696 696
未滿一年十二個月 1,178 1,281 722 722
二年整 1,200 1,306 735 735

說明:
一、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依法終止本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退還之未到期保險費計算方式如次:
(1)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當年度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應退還之保險費。
(2)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未經過年度之保險費全數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比照前述(1)之退費方式辦理。
二、機車所有人投保本保險時,保險人將開始蒐集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紀錄等從人因素資料,俾為日後續保時,計算保險費之依據。
三、上表機車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合計一年期為181.00元、二年期253.35元,其中包含(一)保險人之業務費用一年期為177.47元、二年期為249.10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1)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為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由保險公司網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本保險者至少應給予60元之保費優惠、投保二年期本保險者至少應給予80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2)經核准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將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所節省之成本,於手續費範圍內酌予保費優惠,但不得高於保險人給予要保人之優惠。(二)健全本保險之費用一年期為3.53元、二年期為4.25元。
四、一年期以上未滿二年期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第二年投保期間不滿一年者以實際經過期間之月數比例計算之。
五、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2%)與安定基金之提存率(0.2%),均以上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
六、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機車,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之保險費,其中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與一年期保險相同,其餘之保險費以一年期保險費於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其保險期間所占一年期間(365日)之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