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tion:
- News
- Content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1.05.17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
如下:
一、保經代公司: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公
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
二、網路投保業務:指為自然人之要保人於完成首次註冊及
身分驗證程序後,經由網路透過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締結或洽訂保險契約之業務。
三、網路保險服務:指保經代公司既有保險客戶於完成註冊
及身分驗證程序後,經由網路透過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連線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之各項
保險服務。
四、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
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第五條 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
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
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出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年度財務報表。但純網路銀行設立初期尚無法出具年度財務報表者,不在此限。
四、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之驗證,及建立防禦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attack,DDoS)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者。
純網路銀行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如其開始營業之日至申請日不足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間,以其營業期間計之。
第十四條 保經代公司符合下列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符合下列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得降低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一)最近一年內未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且未有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 及處分者。但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不在此限。
(二)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驗證。
(三)網路投保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導入。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或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減少
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提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前項提高後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