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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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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Date) 110.11.18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三十六條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另予規定外,財務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理)事會通過及監察人(監事)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並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外之非公開發行保險業,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完成編製程序並提報主管機關。
二、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理)事會通過及監察人(監事)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
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理)事會之合併財務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第四目之 7、第十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