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9.10.28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八條 第六條所稱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其他與招攬作業及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業務之控制作業。
二、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三、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保險經紀人公司提供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作業程序。
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提供風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作業程序。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會計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作業程序:
一、出納管理:收付款作業程序。
二、會計管理:帳務處理、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製作業程序。
第十七條 稽核人員對不同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但銀行已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之。
稽核人員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十九條 稽核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管理階層、董(理)事會與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異常事項者,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