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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公發布日(Date) 108.07.29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29. 金管證審字第1080323028號令
日  期:108.07.29

要  旨:
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第2條第2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本  文: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
    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
    簡稱 IFRSs),除第二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163.29.17.154/if
    rs/index.cfm )公告之各年度適用之IFRSs。
二、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
    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
    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
        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
        更選擇採用前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
        之附註中說明採用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
        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本會認可該年度適用之 IFRSs之重大差異及
        影響金額。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
    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七0三二四八五七號令,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