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8.03.04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第九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評估辦理績效。
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三、會計師查核制度: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四、法令遵循制度:設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第二十九條
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規定者,得由該在臺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業收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依本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