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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6.06.27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三十四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在執行業務有關各項文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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