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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07.23 12:20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05.12.14
法規內文(Content) 十三、第九點所稱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訂定廣告或宣傳資料製作之管理規範,及傳遞、散布或宣傳之控管作業程序。
(二)應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包括客戶風險等級、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並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不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超過其適合等級之結構型商品或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招攬人員不當銷售之行為。
(三)銷售本商品時,應將本商品之風險、報酬及其他相關資訊對客戶作適時之揭露,並提供相關銷售文件,至少應包含保險商品說明書。如係連結結構型商品者,另應提供客戶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
(四)本商品銷售文件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之規定製作,其中保險商品說明書須交付要保人留存,如有提供建議書者,建議書應一式兩份,其中一份於投保受理時附於要保書,並應請保戶詳閱瞭解後簽名確認。
(五)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並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
(六)本商品係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保險業應於銷售前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相關規範善盡告知義務。其連結境內結構型商品者,亦準用之。
(七)本商品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與專設帳簿資產有關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銷售本商品時,應將匯率避險之性質、風險及相關資訊對客戶做適當之說明,並不得以低風險或無匯率風險,作為廣告或其他營業活動之訴求。

十六、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保險業從事本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之業務單位應每季辦理專案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本商品銷售作業之專案查核。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