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3. 金管證券字第10500250095號令
日 期:105.07.13
要 旨:
訂定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
及第23條之1相關規定
本 文:
一、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外國發
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經本
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信用評等應符合
附表一所列標準。
二、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款所稱發行人發行認
購(售)權證,其連結標的範圍以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為
限,係指附表二所列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範圍。
三、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准登錄
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
四、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發行人發行
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
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國家
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標準。
五、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九0)台財證(二)字第00五0四九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