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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2.07.17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依據會計師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如附件 1 格 式)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 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 會計師公會、台中市會計師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