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應提出公開承銷之比率規定
公發布日(Date) 089.05.15
法規內文(Content) 一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一千人以上,
    或其中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未達五百人以上,或其所持股
    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一千萬股者,應按下列
    各款規定提出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
(一) 擬上市資本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下者,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
      公開銷售。
(二)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至二十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分
      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十億元部分,應提出
      百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三)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至五十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
      分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
      ,應提出百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二十億元部分,應
      提出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四)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五十億元至一百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
      分應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
      ,應提出百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二十億元至五十億元部
      分,應提出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五十億元部分,應
      提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五) 擬上市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者,除其中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
      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應提出百
      分之十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二十億元至五十億元部分,應提出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公開銷售,逾五十億元至一百億元部分,應提出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公開銷售外,超過一百億元部分,應提出百分之
      二以上股份公開銷售。

二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記名股東人數已達一千人以上,
    其中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已達五百人以上,且其所持股份
    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者,應提出擬上市
    資本額百分之十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但以不超過二千萬股
    或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股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