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
人誤信之情事。
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之人依法負責。
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
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受託機構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第 3 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
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基金存續期間、型態(封閉型或開
放型)、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
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
二、投資計畫概況。
三、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發起人、安排機構等相關參與機構之概
況及應辦理事項:其中發起人為法人者,至少應記載機構簡介、營運
概況、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
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發起人為自然人者,至少應記載發起人姓
名、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為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其餘各機構至少應記載機構簡介、營運概況
、最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四、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五、基金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六、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七、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八、基金之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說明:
(一)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借入款項上限。
(三)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費用計算方式。
(八)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九、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十、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一、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十二、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三、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四、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4 條
前條之投資計畫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投資標的之計畫,包括購買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
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
二、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計畫,包括預定開發之種類、
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預定開發時程、計畫
、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
、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自行評估計
畫、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
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等。
三、已有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該投資標的概況:
(一)投資標的種類、座落、面積、地目、使用分區、法定用途、使用許
可或管制、權利內容(所有權、權利範圍及他項權利設定紀錄)、
不動產所有權人原取得日期、取得對象(名稱及關係)及取得成本
、涉及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二)使用狀況、條件與租賃契約終止後之後續處理方式及重要約定內容
。
(三)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投資標的價值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具
估價報告書之重要內容,並敘明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與交易當
事人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
事。
(四)投資標的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五)投資標的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六)投資標的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投資標的已有穩定收入
及價格允當性之專家意見,並敘明該專家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
人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
(七)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
害關係人。
(八)建築物每年之折舊費用是否擬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依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
四、已有確定投資之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該投資標的概況
:
(一)投資標的屬都市更新案者,應揭露其種類、座落、基地面積、地目
、使用分區、法定用途、使用許可或管制、合建、自建或其他興建
方式、預計開工日、預計完工日、預計興建樓層數、預計興建戶數
、預計總樓地板面積、權利內容(所有權、權利範圍及他項權利設
定紀錄)、預計可售金額或出租金額、預計毛利或收益率、涉及重
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二)投資標的屬公共建設者,應揭露政府授與特許權之過程及與計畫相
關之法令規範;計畫相關重要合約內容摘要;主要經營者簡介及分
工暨其具備完成特許合約所需之技術能力、財力及其他必要能力之
相關證明;工程興建計畫及可行性分析;興建期財務計畫;興建期
風險管理計畫;營運計畫及相關假設;營運期財務計畫;其他足以
影響個案工程完工、營運或涉及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訴訟或非訟
事件等特殊事項。
(三)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投資標的價值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具
估價報告書之重要內容,並敘明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與交易當
事人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
事。
(四)投資標的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五)投資標的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六)投資標的預計投入成本及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投資標
的價格允當性之專家意見,並敘明該專家與受託機構及交易當事人
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七)開發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是否為受託
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第 5 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
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
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
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若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
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二、委託人、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專業估價者、安排機構等相關
參與者之概況及應辦理事項:至少應包括參與者簡介、營運概況、最
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三、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四、受益證券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狀況:
(一)信託財產之種類、內容及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信託財產價值。
(二)信託財產涉及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計畫者,應記載預
定開發之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
價報告書、預定開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
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
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專家審查意見、自行評估計畫、不動產開
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託機構
、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等。
(三)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四)信託財產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一)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二)信託財產處分方法。
(三)不動產管理機構受委任事項。
七、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之說明:
(一)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借入款項上限。
(三)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費用計算方式。
(八)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八、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三、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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