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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7.19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