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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信基金欲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07.17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60026722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有關投信基金欲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各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基金,倘欲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投信事業 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循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之不 確定性),已成立之基金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向貴公會申報,無須再向本會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