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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信基金欲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7.17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6002672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有關投信基金欲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明: 各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基金,倘欲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投信事業
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循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之不
確定性),已成立之基金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向貴公會申報,無須再向本會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