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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

公告日期: 098.08.11
預告日期: 098.08.11 ~ 098.08.20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0980021571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銀行法第五十條第四項。
三、「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檢索查詢
    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857
容:
「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草案總說明
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第一項於完
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未達
資本總額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之規定限制。同條第
四項規定,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
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開條文所訂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事項訂定標準,擬具「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草案。符合該財務業務健全標準之銀行,並依公司法第
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者,可排除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現金盈餘分配比率之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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