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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1.06.21
預告日期: 101.06.21 ~ 010.07.03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28523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三、旨揭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w7315@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65。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w7315@sfb.gov.tw
容: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
十五年六月八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茲配合證券交易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及實務運作等需要,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共計修正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所聘用之會
    計主管具有國外會計業務經驗,為衡平國內外公司會計主管資格條件,明定外國
    公司會計主管部分資格條件中相關經驗之認定,得以外國相關經驗取代之。(修
    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者
    ,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完成一定時數及課程之專業訓練。(修正條文第五條
    )
三、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符合資格條件者,應於一年
    內依規定參加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但於本次修正發布前曾受會計主管相關訓
    練,得折抵進修時數。(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考量外國公司會計主管受限於語言、地理、時間上之限制,尚難至我國經主管機
    關認定進修機構進修,惟要求其會計主管應瞭解我國對於會計主管賦予之法律責
    任及相關法規有其必要,明定外國公司會計主管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參加專業
    訓練課程,除金融法令、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課程仍需至我國經主管機關認定訓
    練機構上課外,其他專業課程進修時數得以參加國外訓練機構舉辦之會計審計等
    專業訓練課程取代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落實會計主管異動之資訊即時申報,並利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遵循,
    爰明定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及事實發生日之定義。(修
    正條文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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